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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建建设工程知识点: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2015-02-10 14:2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合同价款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出现合词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 4天内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 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 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 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巳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 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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