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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无效合同)

2019-04-29 13: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越来越近,教材也即将上市,考生们也希望提前进入学习阶段,从而为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的一些知识点,供考生参考学习!

『无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两者不完全一致,有一些情况,虽然合同成立了,但无效、效力待定等情况。如贩卖人口的合同,转包的合同等。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2.无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五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4.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况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6.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7.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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