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工程价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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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越来越近,教材也即将上市,考生们也希望提前进入学习阶段,从而为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的一些知识点,供考生参考学习!
『工程价款的支付』
1.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三步曲)
签订补充协议
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合同法的原则执行
2.价款或履行期限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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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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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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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异价的商品有另外的规则(后述) |
履行期限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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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3.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合同类型)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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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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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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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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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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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低,工期短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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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酬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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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抢险、救灾工程
■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 |
4.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处理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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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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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合同(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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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标价订立,并且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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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合同(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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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背离中标价格另行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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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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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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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价款的结算
【结算相关规定】
■流程中的期限,双方可约定
■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6.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
■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变化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
■经批准变更设计
■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7.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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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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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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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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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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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息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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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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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息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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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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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从何时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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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8.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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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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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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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资承包违反了住建部的部门规章,但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不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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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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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约定,但约定的利息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最多只能支付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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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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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本金支持返还)
■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返还请求(不支付利息) |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个合同)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施工单位先于银行)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购房人先于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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