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机电工程用电安全规定
《电力法》第32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1.用户安全用电行为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不得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咆指标;
(4)不得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不得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2.用户安全用电事故报告规定人身触电死亡;导致电力系统停电;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电气火灾;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