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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证据意识

2013-11-08 21:0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学员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证据意识?

  【解答】:

  一般而言,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后,再想获得证据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当培养和具备一定的证据意识,在日常施工中搜集证据,从平时的各种已经存在的事实材料中寻找对所需证明事项有利的证据,具体应注意以下工作环节:

  1、了解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履约的基础和可能发生纠纷的基本解决依据,但施工企业一般只注意合同中对工期、价款等方面的条款,而对合同中众多的合同条件及程序性约定不加注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忽视了合同条件及各种程序性约定方面的证据积累而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施工开始前,必须对合同作全面的阅读和了解,将其中包含的合同要件以及各种会商、指令、通知、变更和确认的程序性约定加以分解和明确,以便在施工中严格遵照执行,为证据收集打下良好基础。

  2、注意证据生成

  施工中业主方及其委任的监理人员对施工进程的进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会向施工方发出大量的变更指令、通知,在各方的会议、商洽中也会形成大量的会议纪要、答复、信函等等,这些指令、通知、纪要和信函都必须由业主方或监理人员签字盖章,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施工方不仅要收集上述材料,还必须注意各方的签字确认。另外,施工中还存在大量的资料、函件往来,对往来文件及送达情况的证明也必须加以注意,如对往来信件的信封应妥善保存,对直接送达的资料文件必须由接收方签具姓名、日期方可。同时对需由业主方或监理人员确认的事项也应及时取得书面确认材料。

  3、加强证据管理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资料专业性强、种类多、数量大,如不注意科学、妥善的管理,可能会使之前的证据收集工作事倍功半,无法达到理想化的效果。证据的管理首先要求注意保管工作,施工企业必须保管好各种合同、文件资料的原件,特别是涉及到质量、工期、造价等方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记录、结算书等,这些资料在工程结算、索赔与反索赔中往往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做好证据管理应从施工组织的基层着手,项目经理部及施工企业应在做好文件资料的管理分工基础上,安排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具体个人,只有这样,才能为建立施工文件管理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给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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