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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2019-04-12 10:5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可变更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三、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对比

1.合同类型

①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②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合法掩盖非法、违法合同。

2.合同效力

两类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均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可撤销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有效的,例如约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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