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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2019-04-12 10: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经典例题】

1.甲施工企业与乙公司订立钢材加工合同,后因供电局无故断电,乙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致使交货延迟,给甲施工企业造成了损失。关于该案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B.供电局与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D.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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