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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2019-03-04 16: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多因素综合的项目,可能会因某些人为或自然的因素,造成既定开工时间的延迟,那么已经申请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就会涉及到许可证的延期、核验和重新办理等事项。

一、延期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仅仅针对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经典例题】

1.某建设工程于2012年9月1日开工,由于设计图样变更。工程于9月18日中止施工。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最迟应当于( )前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

A.2012年10月1日

B.2012年10月18日

C.2012年12月1日

D.2012年12月18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许可证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中止施工后,应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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