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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019-02-27 17: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一、债权的相对性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二、建设工程中债的形式

建设工程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四种。

1.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因订立了合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之债是双方自愿发生的。

2.侵权之债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附近居民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之债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4.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债的类型有:施工合同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买卖合同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侵权之债(施工单位与附近居民或施工第三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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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9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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