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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建设工程刑事责任

2016-01-14 15:1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重大责任事故罪

  (6)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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