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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十一

2015-01-15 09:0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背景材料

  某商业用房工程,建筑面积15000㎡,地下1层,地上4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中含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12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2009年5月12日,工程所在地区发生了7.5级强烈地震,造成施工现场部分围墙倒塌,损失6万元;地下1层填充墙部分损毁,损失10万元;停工及修复共30d.施工单位就上述损失及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事件二:用于基础底板的钢筋进场时,钢材供应商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施工单位只进行了钢筋规格、外观检查等现场质量验证工作后,即准备用于工程。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停工令。

  事件三:截止2009年8月15日,建设单位累计预付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共计50万元。

  事件四: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5670万元,其中工程款5510万元,利息70万元,建设单位违约金90万元。工程竣工5个月后,建设单位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欠款总额1670万元(含上述利息和建设单位违约金),随后施工单位依法行使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事件五: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按“制造成本法”核算了项目施工总成本,其构成如下:直接工程费4309.20万元,措施费440.80万元,规费11.02万元,企业管理费332.17万元(其中施工单位总部企业管理费为220.40万元)。

  【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钢筋还应做哪些现场质量验证工作?

  (3)事件三中,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的金额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施工单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获得多少工程款?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5)按“制造成本法”列式计算施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项目施工总成本。

  答、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意见如下:(1)工期索赔成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顺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2)围墙损失索赔不成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各自双方承担。(3)填充墙损失索赔不成立。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建设单位承担。

  2.还应检查材料品种、型号、数量、见证取样送检。

  3.不合理。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50%.本工程合同工期在一年之内,应预付金额为120×50%=60万元

  >实际预付的50万元。

  4.可获得金额=1670—70—90=1510.00(万元)。起止时间是合同约定竣工之日或实际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

  5.直接成本:4309.2+440.80=4750(万元)间接成本:11.02+332.17—220.40=122.79(万元)

  项目施工总成本:4750+122.79=4872.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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