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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018-09-28 15: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8年一建考试结束不久,但是现在2019年一级建造师备考工作已全面开启。建设工程中法人制度这一部分知识点掌握的程度有多少?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特梳理了2019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习题: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希望对各位考生备考2019年一级建造师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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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

  3、法人的成立日期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构法人资格。

  经典例题:

  下列错误的说法是( )。

  A.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B.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C.项目经理部行为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D.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以项目经理为被告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项目经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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