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018年一建考试结束不久,但是现在2019年一级建造师备考工作已全面开启。建设工程中法人制度这一部分知识点掌握的程度有多少?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特梳理了2019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习题: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希望对各位考生备考2019年一级建造师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
3、法人的成立日期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构法人资格。
经典例题:
下列错误的说法是( )。
A.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B.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C.项目经理部行为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D.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以项目经理为被告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项目经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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