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下载查看)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可下载查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设 定 依 据
|
||||||||||||||
1
|
教师资格
|
教育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
||||||||||||||
2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
||||||||||||||
3
|
法律职业资格
|
司法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
4
|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
司法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5
|
注册会计师
|
财政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
6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
环境保护部
|
准入类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
7
|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8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
||||||||||||||
9
|
注册建筑师
|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
||||||||||||||
10
|
监理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
||||||||||||||
11
|
房地产估价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
||||||||||||||
12
|
造价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
||||||||||||||
13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
||||||||||||||
14
|
建造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
||||||||||||||
1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
||||||||||||||||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
||||||||||||||||
1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冶金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
|||||||||||||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
|||||||||||||||||
注册机械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
|||||||||||||||||
16
|
注册验船师
|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
||||||||||||||
17
|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
||||||||||||||
18
|
兽医资格
|
执业兽医
|
农业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乡村兽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
|||||||||||||||||
19
|
拍卖师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
20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
文化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
||||||||||||||
21
|
医生资格
|
医师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乡村医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22
|
护士执业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
||||||||||||||
2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24
|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
质检总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
||||||||||||||
25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
||||||||||||||
26
|
注册计量师
|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
||||||||||||||
27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28
|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
||||||||||||||
29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
||||||||||||||
30
|
执业药师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
||||||||||||||
31
|
专利代理人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准入类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
||||||||||||||
32
|
导游资格
|
国家旅游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
||||||||||||||
33
|
注册测绘师
|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
||||||||||||||
34
|
航空人员资格
|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
中国民航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航空安全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35
|
会计从业资格
|
财政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3号)
|
||||||||||||||
3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质检总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37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水平
评价类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
||||||||||||||
38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
||||||||||||||
39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
||||||||||||||
40
|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
||||||||||||||
41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
||||||||||||||
42
|
资产评估师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
||||||||||||||
43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
||||||||||||||
44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
水平
评价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
||||||||||||||
45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
||||||||||||||
46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
||||||||||||||
47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
||||||||||||||
48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
||||||||||||||
49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
水平
评价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
||||||||||||||
50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
||||||||||||||
51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
||||||||||||||
52
|
税务师
|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
||||||||||||||
53
|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
质检总局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
||||||||||||||
54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5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
||||||||||||||
55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
||||||||||||||
56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
水平
评价类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
||||||||||||||
57
|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
证监会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
||||||||||||||
58
|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
国家文物局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
||||||||||||||
59
|
翻译专业资格
|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预计6月开始
大纲 / 教材
预计1月公布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预计9月初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阅读排行
关注更多
立即扫码添加学习顾问
报考指导
考情速递
备考计划
帮你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