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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18-10-17 14:38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字体: 打印 收藏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快职能转变,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标前标后联动监管,通过信息化平台收集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签订合同信息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推动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二、改变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管方式,由备案监管转换为建设合同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通过建筑施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重点监管施工合同实质性背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以及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重点承诺情况等情形,并采集有关信用信息用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管理,予以公开,纳入评标内容,形成闭环管理。

三、改变建筑节能实施的监管方式,取消备案监管,建立建筑节能项目信息库,对项目的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事中事后抽查,施工现场重点依据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的技术措施和指标进行监管。

四、加强道路路政巡查和监管,对城市道路重点、敏感路段的占道施工路段进行重点巡查,对不规范占道行为责令整改;对无证先行占道施工或逾期占道施工的项目,立即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对占道修复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修复的,应责令整改。

对涉及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加强对施工项目开工条件的检查,对无证先行施工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告知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判定和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六、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管线施工方案的征求意见环节通过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施,每季度定期收集管线迁改实施情况以及涉及的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审批(审核)情况,定期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全市通报。

七、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八、对建设单位逾期未补齐施工许可承诺材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现场质量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发出停工令;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中止质量安全监督。

九、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前,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未按工程施工工序提交施工图纸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的,或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诚信扣分;若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擅自开工(复工)的,将视违法违规情况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利用建设工程“一张图”管理信息平台,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测、建筑材料检测、混凝土动态追踪等质量安全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将存在隐患的工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理。

十一、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自行同步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等事项。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完成的情形列入不诚信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通过随机抽取项目和执法人员,开展招投标、合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道路开挖、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等各环节检查,加强对建设责任各方的事中事后监督。

十三、对逾期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单位,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建改〔2018〕2号)要求,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列入不诚信信息,推送信息共享平台,取消其“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的资格,对情形严重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十四、对行政审批各环节中采用弄虚作假手段的责任单位,由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按职责予以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应按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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