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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印发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07-06 10: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深入落实《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市〔201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机制,充分结合前期出台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办法,提高关联度和运用度,加大全生命周期过程监管,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共享,规范注册执业人员行为,保障有序、良好的市场环境,出台了此《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26条,三个附件。九章分别是“总则”、“评价内容”、“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公示”、“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异议受理”、“评价结果应用”、“信用预警和修复”、“责任处理”、“附则”,其中“评价内容”、“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公示”、“评价结果应用”是《办法》的核心内容。附件1是《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件2是《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附件3是《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

(一)关于信用评价对象和适用范围。《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个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即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执业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二)关于评价内容。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个人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业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人员注册信息、人员证书信息及个人业绩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执业活动中的表彰、奖项等信息组成。

不良行为信息是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执业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以及由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行为。

(三)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注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由所属企业使用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账号进行申报,注册人员按申报要求向所属企业提供原始信息并签字确认,企业核实后进行申报,双方均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注册人员的业绩信息应严格遵循相关师种的管理规定以及实名制相关要求。

(四)关于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个人信用评价均采用简易量化评分,主要分师种评价和发布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个人信用等级分别为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不合格),每半年评定一次个人信用等级。

(五)关于异议处理。对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的信息异议,本地企业申报的由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外地企业申报的分别由成都市造价和招投标监督服务站(负责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成都市绿色建筑监督服务站(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注册建筑师)受理;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异议,由采集单位受理。

(六)关于评价结果的应用。实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后,在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评标环节使用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同时使用投标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用于评标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投标人信用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组成,两者占比分别为80%~90%和10%~20%;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由其信用等级对应产生:A级为满分,与A级信用分相比,B级为0.9倍,C级为0.8倍,D级为0.6倍。

三、评价标准中人员的业绩信息如何采集和认定?

各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的业绩信息指近3年来已竣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并且在实名制管理要求前提下,全周期参与完成项目建设方可作为一条有效业绩。此类业绩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不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但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且标记为C级及以上的业绩信息,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中均为同一项目负责人。

四、信用等级如何应用?

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或信用等级对注册人员分类标注监管状态,并对信用等级C级、D级的采取但不限于实行限制、惩戒机制,列入重点监管,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加大对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其担任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事项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等方式。

五、评价标准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是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申报的内容应保证所有上传资料真实有效,经查不属实的,取消加分并按相关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二是同时具备多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C类不良行为的,将纳入所有师种的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计算中。信用等级的评定细则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官网上另行发布。

六、《办法》中的不良行为扣分和对应评价期限怎么理解?

按照不良行为程度,原则上分为:轻微不良行为(A类)、一般不良行为(B类)、严重不良行为(C类)。根据不良行为的程度不同,扣分分值和评价期限应与之相匹配:轻微不良行为的扣分值最低,评价期限最短;严重不良行为的扣分值最高,评价期限最长。

七、《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因《办法》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较多,评价结果或对个人执业影响较大,故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工作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信用信息记录的评价和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信用信息结果应用施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八、解读机构: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建材管理处   

谢*军   61889377。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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