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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入门核心知识点: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2022-02-11 15:0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2一级建造师备考正在进行中,一建工程法规要看哪些知识点?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同学们整理了202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知识点,马上开始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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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知识点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入门核心知识点: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的特点

(1)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建设工程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四种。

(1)合同之债

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重点难点】建设领域侵权之债归结总结

一级建造师知识点

(3)无因管理(无义务+主动做好事(别人有困难时)+有人受益)

【概念】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概念要点】

1)没有法律上特定的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

2)自觉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使对方受益

注意: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没有关系,不需要追认授权。

【案例形象理解】

乙单位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邻近的甲单位主动组织人员灭火,减少了乙的损失,则在甲与乙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

(4)不当得利(不应当得到+利已+损人)

【概念】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案例形象理解】网购快递小哥把包裹送到邻居家,对邻居而言,就属于不当得利。在邻居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不当得利。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债的类型有:施工合同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买卖合同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侵权之债(施工单位与附近居民或施工第三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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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_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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