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入门核心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与终止
2022一级建造师备考正在进行中,一建工程法规要看哪些知识点?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同学们整理了202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知识点,马上开始学习吧!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入门核心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与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活动的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1.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1)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2.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委托代理的形式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4.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知识扩充】
(1)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3)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
2.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重点难点】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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