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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水利实务高频考点: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2019-09-09 09: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建设工程教育网为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生们整理汇总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重要章节的精华考点知识点,以下内容均为重点,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考点一: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17/16/15/12)

  【考频分析】★★★

  一、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

  1.《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二、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1.《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按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3.《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4.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5.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不同的,管理范围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范围,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故管理范围通常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保护范围是指为了防止在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设施安全有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

  6.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一些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7.山丘区水库管理范围

  (1)大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2)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3)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m。

  8.平原区水库管理范围

  (1)大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2)中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20m。

  (3)大坝两端:从坝端外延不少于100m。

  三、水资源规划及水工程建设许可的要求

  1.《水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2.《水法》第十五条规定: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3.水资源规划按层次分为:全国战略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4.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5.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等涉河工程不用办理规划同意书。

  6.水利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不受理申请和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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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试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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