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建设工程教育网为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生们整理汇总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重要章节的精华考点知识点,以下内容均为重点,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知识点3:设计变更、签证与索赔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1.概念
索赔的概念:有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损失发生,无责任、无过错、不承担风险的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经济行为。
2.成立的条件
索赔成立的条件(一般站在总承包商的角度):损失已经发生;损失不是承包商的责任;损失不是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在规定的时间内(4个28天)提出了索赔。
3.索赔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施工过程中索赔内容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5.结算之后的索赔
1.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2.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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