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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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级建造师已经进入备考阶段,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
1.质量保证金
2.缺陷责任期
3.特殊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点
4.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
5.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全是14天)
■缺陷责任到期后,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责任,可返还保证金(注意不是质保期到期)
■首先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14天内与承包人核实
■如无异议,应在核实后的14日内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逾期未返还的,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答复的,视同认可返还
6.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补充内容)
■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效力属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效力属部门规章,双方可约定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起点基本相同,但终点不同,应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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