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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

2021-05-07 15: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年一级建造师已经进入备考阶段,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

1.质量保证金

一建法规考点311

2.缺陷责任期

一建法规考点312

3.特殊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点

一建法规考点313

4.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

一建法规考点314

5.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全是14天

缺陷责任到期后,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责任,可返还保证金(注意不是质保期到期)

■首先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14天内与承包人核实

■如无异议,应在核实后的14日内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逾期未返还的,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答复的,视同认可返还

6.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补充内容)

■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效力属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效力属部门规章,双方可约定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起点基本相同,但终点不同,应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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