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的上报与处置-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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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级建造师已经进入备考阶段,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安全事故的上报与处置
1.事故报告的主体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3.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报告事故地点,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报告事故所涉及的区域
■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不能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
4.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
■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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