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调整(一)-一级建造师经济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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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级建造师已经进入备考阶段,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的一些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合同价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5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报告。
(2)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报告。
(3)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提出协商意见的,14天内对其核实,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认可。
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三、项目特征不符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且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而当项目特征变化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1)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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