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已经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学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及终止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及终止】
1. 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2.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三条件)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
■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有人才)
·招标资质认定级别很高,是国务院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数人为同一事项的代理人,若无特别约定,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5. 代理行为的终止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
■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6. 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018年大纲修改的内容:
原表述为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委托代理),现在表述委托代理终止条件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但后面加了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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