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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及终止_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

    2019-05-23 18:1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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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已经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学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及终止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及终止】

    1. 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2.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三条件)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

    ■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有人才)

    ·招标资质认定级别很高,是国务院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数人为同一事项的代理人,若无特别约定,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5. 代理行为的终止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

    ■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6. 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018年大纲修改的内容:

    原表述为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委托代理),现在表述委托代理终止条件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但后面加了例外情况。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建法规知识点、考点,建设工程教育网将持续关注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信息。更多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内容,尽在建设工程教育网一级建造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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