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评审机制_一级建造师法规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已经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学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争议评审机制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1. 争议评审的内涵
■争议评审制度起源于美国
■指在工程开始时或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评审专家(通常3人,小型工程1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实时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不接受评审组的建议或者裁决,仍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2. 争议评审的优势
■专业性、快速反应、现场解决问题、创造良好气氛
■争议双方不需要律师的介入
■双方最终仍保留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3. 争议评审的程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28天内,或者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将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4. 争议评审的效力
■评审组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类似于专家咨询意见)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拟定执行协议,双方签字后作出合同的补充文件
■当事人不接受评审意见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对方,抄送监理人
■在仲裁或者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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