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2018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现场资格初审的补充通知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令)和《关于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298号)文件精神,为杜绝资格初审环节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报考信息的真实性,报考人员本人无法到现场参加审核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审核事宜,审核时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单位(或个人)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附件2)。
注:委托书上请填写完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相关信息、联系电话,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后,否则委托审核材料不予接收!
附件1:一建委托书-单位
附件2:一建委托书-个人
附:人社部31号令节选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