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6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场审核
1.新考生须于2016年8月8日-12日携带下列申报材料到所属报名点现场审核确认:
(1)《报名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若所提供的学历证书无法证明对应报考条件的工作年限和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时,还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前学历(高中、初中学历除外)、社保、职称证、岗位证等;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此复印件需包括发证机关用印页面(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业绩证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业绩证明》需能体现所对应报名条件规定的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
(5)申请免试两科的,需提交《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并根据免试条件提交相应材料:
①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第(二)1款的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
②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第(二)2款的所提交的《业绩证明》需能体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的工作经历(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增报专业)考试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此复印件需包括证书编号页面(7位数流水号)和个人信息页面(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
(7)报考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为分公司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交该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须以总公司(若总公司注册所在地为外省的,须提交在福建省注册的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报考。
以上申报材料要求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对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列入资格考试重点审查名单。对考生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2.上一年度部分公共科目通过,但实务科目未通过的人员,今年若要变更报考专业,在报考级别不变、成绩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可以转移公共科目成绩,但是需按照新考生要求参加现场审核,重新提交相关报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