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工作和酬金的判定-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和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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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工作和酬金的判定【案例热点】
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变更。通用条件6.2.2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6.2.2款明确约定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其中,特别规定了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按比例按天计】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X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②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停止后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通用条件6.2.3款规定,“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6.2.3款明确约定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X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按比例按天计】
③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通用条件6.2.5款规定,“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6.2.5款明确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的确定方法: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X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按比例按合同额计】
④监理人正常工作量的减少。通用条件6.2.6款规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6.2.6款明确约定,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按比例减少】
【2015-25】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应视为( )。
A.延续工作
B.附加工作
C.额外工作
D.非正常工作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参见教材P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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