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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和法规考点

2019-08-12 11: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监理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准备了监理工程师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考点,希望考生能够跟着小编的步伐,一起备考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同时,也希望大家保持一个好的心态,坚持每天学习,不要松懈,相信大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可以取得一个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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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已经采取的措施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18-6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

C.已采取的措施

D.事故发生的原因

E.事故发生的性质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参见教材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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