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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设工程基本理论和法规考点

    2019-08-09 10: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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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监理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准备了监理工程师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考点,希望考生能够跟着小编的步伐,一起备考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同时,也希望大家保持一个好的心态,坚持每天学习,不要松懈,相信大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可以取得一个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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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①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2017年3月1日甲施工企业向乙钢材商发出采购单购买一批钢材。要求乙在3月5日前承诺。3月1日,乙收到甲的采购单,3月2日,甲再次发函至乙取消本次采购。乙收到两份函件后,3月4日,乙发函至甲表示同意履行3月1日的采购单。关于该案的正确说法,正确的是( )。

    A.甲3月2日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B.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C.甲的要约已经撤销

    D.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可撤销。参见教材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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