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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履行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犯错】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揽活有过错】
(2)【揽活有过错、按监理酬金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017-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将被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 )的罚款。
A.2倍以上5倍以下
B.3倍以上5倍以下
C.1倍以上3倍以下
D.1倍以上2倍以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参见教材P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