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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怎么管理合同

2016-03-17 15:5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使用施工合同标准文本。过去很多施工项目由于没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条款太简单、表达不规范,各方责任不明确、事情交代不详细,增加了各方面的工程风险,制造了许许多多的工程纠纷,这种教训不能让它再出现。因此,必须提倡并推广使用标准合同文本,以提高工作效率与使用效率。现有的标准合同是经过各方面的专家总结实践经验多次修改编写成的,条文多、内容细、权利义务责任明确、适应性强、使用率高,可以放心使用。同时,要争取合同的拟稿权,避免粗心大意让对方“牵头鼻子走”而吃亏上当。如对方写:“……材料送到现场”,如果现场范围很大,可能发生二次搬运费用。作为工程监理工程师就不能让对方这么写,而应指明送到具体操作现场。

  2、使用固定价格合同。有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两种,可以根据具体工程的需要选择使用。使用固定价格合同有利于投资控制,减少现场签证与工程风险,减少监理工作量。如政策性价格调整、材料设备品脾调整、施工抽冰台班、土方外运、文明施工费等可预见又不好算的项目,均应给予预算包干,以减少工程风险。尽可能减少工程造价调整的现场签证,若确实需要,应在施工现场即验即签或限定时日内补签,禁止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补签。涉及工程造价调整时还应规定一个限额,限额以内的不予调整,限额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调整(不一定按实调整,但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报价办法)。有些施工单位平时不注意及时办理签证,等到工程竣工结算时到处找人签证,这时现场人员已经撤出进入新的工地,再去回忆前面工地的细节事情就记忆不清了。因此,要在合同中写明这种禁止。

  3、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了才能向工程监理报验。但有些施工单位其实没有自检(或形式上自检)就报验,增加了监理工作难度。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监理或有关单位验收或复验两次以上不合格者,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先做竣工图才能进行竣工验收,改变过去那种竣工验收后要办理工程结算时才去做竣工图的习惯。这样,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可能也会轻松一点。

  4、工程款支付。在工程款支付时,施工单位一般先开收据。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一次开具总额发票。但有些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迟迟不予办理结算,甚至有施工单位觉得工程尾款还不够交税费,干脆不办结算了,留下一个长尾巴。这就给工程监理与业主单位增加了工作难度:工程监理工作不能了断,工程决算办不了,固定资产无法入帐,甚至发生其他财务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时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就要开具价款发票,这才真正符合税收的有关规定。同时,工程保修尾款的支付条件应在合同中给予具体确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分部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各不相同,基础与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是整个设计寿命期。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要选定某个关键分部的保修期作为保修尾款的支付日期,如屋面防水等。在工程保修款支付后,其他分部的保修责任还要继续。但还有一点必须注意:工程保修款支付前,必须办清所有竣工验收手续,所有竣工验收资料归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d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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