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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复习重点: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2015-11-09 15:0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2016年监理工程师资料,更多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复习指导资料,请访问建设工程教育网监理工程师栏目。2016年监理工程师辅导全面招生>>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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