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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2015-09-14 15:5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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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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