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JB/T50319-2013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一般规定
(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2)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周内,工程专项问题。
(4)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5)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7)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8)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防范性对策。
2.工程质量控制
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查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验收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处置施工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等。
3.工程造价控制
包括: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审核竣工结算款,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等。
4.工程进度控制
包括: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等。
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处置安全事故隐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