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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015-03-31 13:5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200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成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上述五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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