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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与法规》备考资料: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2019-03-25 10:4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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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入口各省已经陆续开通,不知道考生们都成功报名了么?复习的怎么样了呢?距离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越来越近,建设工程教育网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为考生提供了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备考资料,希望大家顺利直达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

        2019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备考资料: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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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上面的介绍考生是否已经清楚的掌握2019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此考点了呢?更多监理工程师备考资料请关注建设工程教育网监理工程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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