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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可考查性前瞻

2017-01-17 14:2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文简称为《安全生产法》)是安全工程师考试中的重点,而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生产法》,安监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为《条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求更进一步的落实各安全主体的责任。

  俗话说,“一个版本一代神”。2011版的注安师考试用书已使用多年,又逢2016年注安师停考,恐怕诸位考生最在意的,就是有关2017版教材的发布问题。虽然《条例》还未正式颁布,但新教材中引入《条例》精神,甚至是一些细则条文,也都是极有可能。

  我们将《条例》(草案)与《安全生产法》中小部分内容予以对比,挑出一些可能出现在新教材中,或者在《条例》还未正式颁布情况下,却对《安全生产法》形成足够“实施性”的条文予以分析,也算是对新教材的一种前瞻。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具体评定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达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水平
有关标准化建设,政府的“鼓励”不单单是“口号”,而是给出评定标准和“鼓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许可的办理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时间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有关安排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明确企业“告知”主管部门期限,利于管理

  上表中,考点明确,也是比较简单的数字型(期限类)考点。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上表中,值得加粗的文字太多了,简而言之,就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配置标准。

  该条文可考查性非常大。

  若新教材未对《条例》做阐述,考试题设可为:

  依据《安全生产法》,下列关于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说法正确的有()。

  A.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60人,企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成员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某矿山施工企业,从业人员150人,企业配备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某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企业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若新教材对《条例》做阐述,考试题设将更为直接。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以及其他发生事故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险”到位于“高危”生产单位,同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上表中,考点明确,注意哪些是“应当”投保的,哪些是“鼓励”投保的。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有关行业、领域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三)公安部门负责……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五)交通运输部门(含铁路、民航、邮政部门)负责……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九)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负责……
(十)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商务部门……
(十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十三)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十四)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
(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林业、体育等其他部门……
明确各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负责范围

  上表中,考点明确,可给出工作范围,考查责任部门,或者根据给出的责任部门,筛选工作内容。

  6.不良记录管理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六十八条 国家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新增建设项目审批、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招标投标、证券融资及财税政策支持等,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明确“不良记录”的管理方向,延伸“违法行为”的“影响后果”

  生僻性考点,可以纳入选项,综合考查违法行为的后果。

  最后,我们还有必要再拿出《条例》中的一条予以前瞻。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我国安全工程咨询行业,可以说是刚起步。有人质疑市场,加之2016年注安师停考一年,又让很多行业人眼前一灰,对于发展当中的注安所,更是难以产生市场认可。

  但是笔者认为,很多职业资格考试的停考,不意味着该职业不需要资格管理,不意味着该行业的职业门槛可以降低;相反,正因为安全行业更加重要,更受重视,故我们有必要投入精力、时间,去摆正资格考试的方向,明确其考试意义。不必纠结停考问题,资格考试的问题源于行业领域,但并不是行业领域的全部,我们仅是翻开安全工程师的教材,通过教材内容,及其对应考人员的要求,就可以感受到安全工程师的重要性。安全工程师被列入2017年考试计划、《条例》的即将出台,都印证“安全工程”职业、行业会更受重视;逐步健全的法律体系,也会让该职业、行业更具有强制性、市场性。

  总结:《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相当,还有更多考点可挖掘。网校也会高度、持续关注《条例》的出台情况。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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