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出台八项措施
我厅就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出台八项措施
近日,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就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提出三个方面八项措施。
在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方面,一是明确审批要件。依法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要件,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事项,一律取消。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规设置“搭车”事项,不得违规收费。二是规范申报程序。建设单位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系统中录入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地发证机关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纸质材料,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用重新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方式变更施工许可有关信息。三是履行告知义务。发证机关应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将施工许可证核发信息告知人社、人防等主管部门,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人防审查工作落实到位。四是提高服务水平。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增强行政服务意识,主动靠前服务,全面实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要求,帮助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施工许可证申报工作。
在强化人员履职管理方面,一是严格人员变更。从严把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切实加强企业履约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二是加强实名管理。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不到位的,列为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重点监管对象,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在加强批后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施工许可证信息纳入建筑市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开发区、景区、宗教场所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应当责令停止施工,依法处罚,并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各地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加强履约管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擅自变更、不到岗履职等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进行处罚。
注:原文来自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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