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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重点知识:各个法条对于各种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措施

    2015-12-02 08: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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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了各个法条对于各种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措施相关知识点,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扫清考试路上的障碍!

      以下是各法条对于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措施:

     

    法规

     

    违法行为

     

     

    处理措施

     

    《建筑法》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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