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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复习重点难点:代理关系的理解

    2015-11-12 11: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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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的特点: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4.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

      被代理人-发包人,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招标人有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5.两种代理情况的法律后果

      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实践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代理人承担。

      6.无权代理中的追认

      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视为代理关系成立。

      7.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期限届满,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主体不存在。

      指定或法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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