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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今日必学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2022-03-29 17: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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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课堂

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考频分析】★★★

1.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调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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