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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今日必学知识点:《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

2022-03-29 17: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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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课堂

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考点:《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

【考频分析】★★★★

1.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

2.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失效的情形: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委托合同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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