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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勘察要求

2021-09-22 13: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勘察要求』

1.勘察一般要求

■基准日之后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2.勘察作业要求

■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

3.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勘察人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

■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

■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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