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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小知识:抵押质押

2021-08-30 16:0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备考监理工程师的考生看过来,网校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知识点,快来看一看~

抵押质押

正所谓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中国上下五千年历史,所以汉字文化博大精深。抵押和质押在字面上的分析就差一个字,并且都是担保方式,那接下来就看一下这一字之差到底差了些什么呢?

监理

(1)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通过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但是质押确实要转移占有的。

(2)抵押物和质押物

监理1

关于抵押物没有特殊的限制,但存在一部分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使用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关于质押只有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因此所有的不动产是不能作为质押物的。

(3)抵押会存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但是质押是不会存在这种情况的。

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在实际的生活中应用比较多的还是抵押,比如购买房屋时采用的房产抵押。通过上述的对比,在进行抵押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先登记,以此来保证受偿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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