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点: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县级→本行政区域)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单位:审查机构
■审查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要求: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依据:2018年12月修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领取时间:开工前
■领取单位:建设单位
■领取地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时间: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
■不领取情况: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领取具备条件(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