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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复习资料:违约责任

2020-10-22 14:1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的情况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处理

项目
内容
发包人进驻施工现场
■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的扣留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承包人已签订其他合同的转让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 
■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监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达不成一致,由监理人单独确定。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发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发包人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处理。

  5.发包人违约的情况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56天以上。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对比记忆】违约的处理

  7.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金额。

  ■由于解除合同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8.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20年新增)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除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之外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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