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
■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合同工期=合同内约定的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
2.施工期
■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延误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一般为1年,包括延长时间在内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4.缺陷责任期内修复费的承担
■修复费按缺陷原因来划分。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5.保修期
■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不属于其责任原因的工程缺陷,不承担修复义务。
【补充】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起点相同,但终点不同,应用不同
【辩析】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A | 保修期 | |
内涵 | 预留的金额的期限 | 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
期限 |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 最低为两年 |
责任 | 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返还质保金时可以直接扣钱 | 如在B段,承包商不维修保修义务,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没有押金了,只能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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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工程合同工期为20个月,承包人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的竣工时间为第22个月,监理人认可了该进度计划的修改。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为21个月。下列关于承包人的工期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 )。
- ·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 )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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