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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2020-10-22 11: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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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

  ■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合同工期=合同内约定的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


  2.施工期

  ■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延误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

3.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一般为1年,包括延长时间在内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4.缺陷责任期内修复费的承担

  ■修复费按缺陷原因来划分。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5.保修期

  ■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不属于其责任原因的工程缺陷,不承担修复义务。

  【补充】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起点相同,但终点不同,应用不同

  【辩析】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A
保修期
内涵
预留的金额的期限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期限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最低为两年
责任
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返还质保金时可以直接扣钱如在B段,承包商不维修保修义务,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没有押金了,只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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