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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发包人、承包人义务及监理人职责

2020-10-21 15: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发包人、承包人义务及监理人职责 』

  1.发包人的义务(三项)

义务
内涵
提供施工场地 ·提供施工现场(包括永久和临时,可分期提供)
·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组织设计交底 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交底
约定开工时间 通用条款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可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  

  2.承包人的义务(五项)

义务
内涵
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后,承包人不得再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推脱合同责任。
·发现实际情况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有重大差异,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其做出指示或说明
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计划等,报监理人审批
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负责测设和管理施工控制网点,并在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提出开工申请 向监理人提交

3.哪些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监理人的职责

职责
内涵
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审查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
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5.约定的开工时间已届至,但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处理

情形
处理
发包人原因 ·监理人发出延期开工通知
·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承包人原因 ·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指示
·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6.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2020年新增)

情况
开工日期的确定
一般情况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 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 实际进场施工日期
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应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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