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发包人、承包人义务及监理人职责
『发包人、承包人义务及监理人职责 』
1.发包人的义务(三项)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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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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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施工场地 |
·提供施工现场(包括永久和临时,可分期提供) ·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
组织设计交底 | 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交底 |
约定开工时间 | 通用条款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可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
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
2.承包人的义务(五项)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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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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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 |
·现场查勘后,承包人不得再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推脱合同责任。 ·发现实际情况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有重大差异,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其做出指示或说明 |
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计划等,报监理人审批 |
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 |
施工控制网 | 承包人负责测设和管理施工控制网点,并在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
提出开工申请 | 向监理人提交 |
3.哪些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监理人的职责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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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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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
·审查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 |
发出开工通知 |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
5.约定的开工时间已届至,但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处理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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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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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原因 |
·监理人发出延期开工通知 ·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
承包人原因 |
·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指示 ·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
6.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2020年新增)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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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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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 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 | 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 | 实际进场施工日期 |
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 应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预计3月起
大纲 / 教材
预计1月陆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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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时 间
预计5月中旬
考 试 成 绩
考后2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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