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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明确保险责任

2020-10-21 15:2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明确保险责任』

  1.工程保险的种类及投保主体

保险类型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工伤、意外伤害险
施工设备保险
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发包人
平行发包时√

·双方可约定
·谁采购谁投保
承包人

  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2.工程保险的内容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做出保险责任变动的,承包人在收到保险人(保险公司)变动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采用不足额投保方式(以建安工程费的60%~70%作为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少于工程实际价值,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相应百分比赔偿。

  ■则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负责补偿。

  永久工程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

  临时工程、施工设备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未按约定投保的补偿

  ■如果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当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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