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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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1.保证的概念
【特别注意】债务人自己不能做保证人,只能由第三人充当。
2.保证方式(两种)
3.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的处理(2020年新增)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有确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无约定时已物先于人保)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他物或人保由债权选择)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不能作保证人的机构 | 例外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国家机关 |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非公益类可以 |
5.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保证的范围(五类,在合同中可约定)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7.保证期间及主合同变动
项目 | 内容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形式 | 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主合同变动 |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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