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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保证

2020-10-20 14:2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特别注意】债务人自己不能做保证人,只能由第三人充当。

2.保证方式(两种)

3.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的处理(2020年新增)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有确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无约定时已物先于人保)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他物或人保由债权选择)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不能作保证人的机构例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益类可以

5.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保证的范围(五类,在合同中可约定)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7.保证期间及主合同变动

项目内容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形式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合同变动·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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